(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凌进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凌进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号。负责人:吴卫权,该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道,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清云,该分行职员。被告:凌进辉,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凌进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共54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长 翁照红审判员 王志文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