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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莒县咸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咸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泰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莒县咸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刘苗蒋村。法定代表人咸兴学,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马湾村北。法定代表人朴成秀,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