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保海与段华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海,段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陈保海,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智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华平,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海与被告段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段华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以朱荣华名下的位于凤阳新村**室、凤阳新村**室、合裕路合钢南苑新村*幢**室以及范成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经典花园*幢**室四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保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