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知稳与王效田、马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田知稳。被告:王效田。被告:马崇站。原告田知稳诉被告王效田、马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知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效田、马崇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知稳起诉称,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被告王效田向原告田知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马崇站为被告王效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请依法判令被告王效田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马崇站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答辩。经���理本院查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被告王效田向原告田知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马崇站为被告王效田借款提供了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效田欠原告田知稳10万元,由借款合同为证。原告与被告王效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效田拒不偿还,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效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马崇站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效田偿还原告田知稳借款10万元。二、被告马崇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效田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效田、马崇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审判员 张 苑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