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龙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初中文化,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5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8年8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发现漏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押回重审并于2011年3月21日被本院判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与“肥子”(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手机、小灵通及现金等物,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3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0月15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与“肥子”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78号门2楼23街37230店面,趁店内无人之际,由“肥子”站在门口望风,被告人龙某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2770元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盗走。 2、2012年10月21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与“肥子”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93号门2楼1街61163店面,趁店内无人之际,由“肥子”站在门口望风,被告人龙某将被害人吴某放在店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盗走。 3、2012年11月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龙某至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95号门3楼1街64352店面,趁店内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办公桌的抽屉,将被害人蔡某放在抽屉内的一只白色VIVO牌手机、一只白色三星牌小灵通(均无法鉴定价格)及现金人民币120元盗走。 4、2012年11月9日早上8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至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73号门3楼10街40539店面,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龚某放在办公桌柜子内的一只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余元及居民身份证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徐某、吴某、蔡某、龚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被告人龙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龙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违法所得依照判决书确定事实予以追缴、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徐 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