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离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樊小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梅,刘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离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樊小梅。被执行人刘长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吕民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长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及每月生活费100元(6年),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10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长永银行帐户存款10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长永相同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长永相同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