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徐世伟、冷玲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徐世伟;冷玲凤;熊幼安;叶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责人:冯博,该行行长。住所地:孝昌县。 被告徐世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冷玲凤,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为徐世伟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熊幼安,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湖北孝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叶胜华,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诉被告徐世伟、被告冷玲凤、被告熊幼安、被告叶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