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徐世伟、冷玲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徐世伟;冷玲凤;熊幼安;叶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责人:冯博,该行行长。住所地:孝昌县。 被告徐世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冷玲凤,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为徐世伟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熊幼安,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湖北孝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叶胜华,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诉被告徐世伟、被告冷玲凤、被告熊幼安、被告叶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