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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瑞霞与被执行人彭海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瑞霞,彭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范瑞霞,女。被执行人彭海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瑞霞与被执行人彭海峰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1)庆民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