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郭印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郭印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郭印稳。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非法建筑物162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龙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