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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68号原告阎某某,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褚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阎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