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汤民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丹与被申请人陈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丹,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汤民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刘永丹,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永丹与被申请人陈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永丹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陈波所有的苏A55X**号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朝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孙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