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高某。被告石某。原告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