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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高某。被告石某。原告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