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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杰、赵新华、杨民华申请执行范德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赵新华,杨民华,范德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申请执行人赵新华,女。申请执行人杨民华,女。被执行人范德崇,男。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金鹿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油漆工程款8万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金鹿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油漆工程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