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6号原告: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委托代理人:周一雄。被告: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