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俊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事判决书8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华,化名“李某举”,男。辩护人桑某,律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深盐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方某杉(已判刑)找到时任深圳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方某华,让方某华帮他出口一批假烟,方某���介绍了许某梁(情况不详,在逃)帮方某杉办理假烟出口报关事宜。为感谢方某华的帮助,方某杉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方某华5000元人民币,但其后被告人并未实际收到该款项。2006年12月23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接到其客户何某委托,将以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提供的一货柜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901箱(每箱50条,共45050条)以塑料花名义向深圳市大鹏海关申报出口,被大鹏海关依法查扣。经鉴定,该901箱香烟均系假冒Marlboro商标产品,共价值人民币450.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华于2005年委托他人为其办理了名为“李某举”的户口,再用该户口办理了身份证,其后利用该伪造的“李某举”的身份材料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因公、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各一本。方某杉被抓后,被告人不敢继续使用方某华的名字,而是改用伪造的“李某举”身份证,以���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方某杉、方某齐以及被告人方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3、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华的基本身份情况,另证实方某华曾使用名为李某举的伪造身份证明的情况。4、大鹏海关关于移交深圳市市中诺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走私出口“MARLBORO”牌香烟一案报关单等资料的函及报关单证等资料:证实海关查扣假冒“MARLBORO”牌香烟的情况。5、深圳市某报关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查获的假烟系该公司客户何某私下向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单的。6、商标注册证:证明Marlboro产品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7、某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查扣香烟为假冒品牌香烟的证明:证明涉案查获的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共901箱均为仿冒产品,未经“Marlboro”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8、深圳海关法规处关于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假烟案所涉假烟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证实深圳海关对涉案查获的标有“Marlboro”商标的假烟留样封存之后予以集中销毁。9、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杉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及扣押了有关涉案物品的情况。10、方某华的驾驶证、名为李某举的身份证、因公、因私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实从方某华处扣押名为李某举的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以及方某华的驾驶证等证件的具体情况。11、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方某华招商银行账号为XX的开户资料及2006年12月至今的历史交易清单:证实方某华招商银行账户2006年12月至今的银行交易情况。12、(2008)深盐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方某华的同案犯方某杉、方某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盐田区法院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13、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2年7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多次查找,该大队未能联系到方某杉、方某齐两人,亦未能查找到证人许某梁调查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方某杉、方某齐的证言,证实方某杉从事进口制作香烟原料的生意,其从云霄运来一柜约900件万宝路的香烟交给方某华办理以及方某齐负责管理方某杉在宝安区三个仓库的情况。2、证人卓某锋、黄某都的证言,证实深圳市某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员接单保关的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方某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1)证实约七八年前,其通过朋友买了名为李某举户口,其还用这个名字办了身份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其知道公安机关要抓其,就不敢用方某华这个名,而是用其那个假户口名李某举。(2)2005年至2006年下半年期间其在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任公司经理。2006年下半年方某杉想找其公司出口一批假烟,其将小许(许某梁)介绍给方某杉认识,小许答应办,方某杉答应事成后给小许人民币25000元,给其5000元人民币喝茶,具体他们之间是怎么进行的其就不清楚了。但这笔钱因为方某杉后来出事了,所以其没有收到。(四)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价鉴(2007)097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大鹏海关查获的45050条标有“Marlboro”字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50.5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主动委托他人为其伪造名为“李某举”的居民身份证,并在知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后刻意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此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不成立,不予认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华上诉提出:其使用的“李某举”居民身份证系公安部门所核发的,并非伪造,其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未利用该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即便其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也属从犯,其没有前科,悔罪表现好,原判量刑过重,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请求二审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方某华2005年出钱委托他人为其办理了署名为“李某举”的户口,再用该户口办理了身份证,其后利用该伪造的“李某���”的身份材料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因公、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各一本。认定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所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3、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华的基本身份情况,另证实方某华曾使用名为李某举的伪造身份证明的情况。4、方某华的驾驶证、名为李某举的身份证、因公、因私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实从方某华处扣押名为李某举的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以及方某华的驾驶证等证件的具体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方某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约七八年前,其出钱通过朋友买了名为“李某举”户口,其还用这个名字办了身份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其知道公安机关要抓其,就不敢用方某华这个名,而是用其那个假户口名李某举。本院认为,身份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颁发给公民用于证实身份情况的国家证件,上诉人方某华提供照片等资料出资委托他人为其办理虚假信息身份的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非法买卖的是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于证件的管理秩序,对其行为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更加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方某华使用虚假信息内容的真实身份证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方某华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的证据证实方某华出钱通过朋友办理名为“李某举”的户口并办理身份证,上诉人方某华非法买卖虚假信息内容的居民身份证,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买��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二审法庭注意到,一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上诉人方某华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二个罪,在法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根据方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方某华被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没有全案考虑,仍然对上诉人方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华所买卖的虚假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其并没有用该身份证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上诉人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盐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方某华的定罪、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泽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