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邱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