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丁洪波申请执行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波,王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波,男。被执行人:王国文,男,汉族。丁洪波申请执行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文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国文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