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友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友才
案由
抢劫;诈骗;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36号 罪犯张友才,男,48岁,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友才犯抢劫罪、诈骗罪、脱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本院(2003)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03号、(2005)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29号、(2007)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六个月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张友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才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30个积极,并获200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张友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友才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六个月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小波 审 判 员 张跃怀 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