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德园艺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润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摇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润绿园林绿化公司,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邓桥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文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润绿园林绿化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廖文标。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润绿园林绿化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丽明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1月日送达,送达人:谭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