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忠诚与杨克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诚,杨克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陈忠诚,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克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诚诉被告杨克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忠诚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陈忠诚承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