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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黄莲诉李跟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张黄莲,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2013年1月16日,本院收到张黄莲的起诉状,诉称:原、被告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至法院,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原告张黄莲与被告李跟平之间更换宅基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互换宅基地的行为有效。但互换后原李跟平的老宅基地至今被贾小宝占用,致原告不能取得使用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不法侵权占用原告所兑换的宅基地立即交予原告使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黄莲与本村村民李跟平就其宅基地虽达成了互换协议,本院亦于2011年3月30日判决予以确认,但其一直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取得互换后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该块宅基地之面积四址等权属不清,应先经相关机关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黄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