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男,1968年5月21日生,法律工作者,住凌海市锦凌路*******室。被告秦某某,女,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