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法行非诉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与李文合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李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峰法行非诉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李文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峰国土罚字(200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李文合违法占地一案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孟园园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赵爱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