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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殷昊天与李志磊、广东省沙角(C厂)发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少民终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殷昊天,李志磊,广东省沙角(C厂)发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夏湘,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昊天,住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殷志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远飞,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李志磊,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东省沙角(C厂)发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方江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