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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高娣与陈井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高娣,陈井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58号申请人程高娣,女,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神河镇金河口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2********。被执行人陈井前,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2********。申请人程高娣与被执行人陈井前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元政未履行法律义务。现依据权利人杨全金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及诉讼费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井前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井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