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汪松涛与杨承龙、张健、曹学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9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松涛;杨承龙;张健;曹学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00150号 申请执行人:汪松涛,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 被执行人:杨承龙,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曹学优,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湾里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健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的银行账户贰佰万元存款,冻结期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