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朝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师范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东北师范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吉公路北线兴隆山镇安龙村。法定代表人徐洪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伟,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师范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春,校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权,系该校资产处房产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师范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审���长金继贤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