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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风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风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付风先。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清亮,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生,男,该公司职工。原告付风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风先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付风先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