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与余某、朱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余某,朱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凯,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朱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