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靖昭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许可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李靖昭;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自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靖昭,男,1947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煜,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丽景苑E区E4栋5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靖昭因房屋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李靖昭以和原审第三人自贡金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靖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靖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月维 审判员 谭爱华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