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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张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