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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肖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57号罪犯肖伟,男,35岁,1978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伟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18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张跃怀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