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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与崔荣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崔荣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4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吕瑞龙,董事长。被告崔荣庆,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荣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崔荣庆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的用人单位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XXX弄XXX号,属于本院辖区内,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崔荣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谭文忠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伟丹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