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新华、郑棋,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通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97元,减半收取7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9元,由原告凯迈(洛阳)置业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