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志发与邓毅、张红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发,邓毅,张红新,洪光明,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603号原告:陈志发。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邓毅。被告:张红新。被告:洪光明。被告: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发与被告邓毅、张红新、洪光明、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发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毅、张红新、洪光明、龙游县迅驰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陈志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傅建华审 判 员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