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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永强,男,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悬钟村。被告刘晋红,男,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红军北路。被告冯爱忠,男,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陵园街1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被告杨陆太,男,汉族,住涉县辽城乡石门村6组128号。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刘晋红、冯爱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杨陆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