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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曾培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培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培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董文将。辩护人江长林。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培荣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陶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培荣及其辩护人董文将、江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以来,被告人曾培荣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冒充各地消防队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给各地的店铺、酒店等场所,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或借钱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已诈骗金额总计16余万元。具体犯罪情况如下:1、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2762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弋阳县顺天家电中心,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955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共476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3000元,但未得逞。2、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512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弋阳县名厨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955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38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3、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浙江省宁海县建新橡塑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4760元。后还意图以朋友出事急需用钱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4、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2793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湖上岙村村委会,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黄局云卡号为×××301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360元。5、201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扬州胡一刀足浴,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诈骗到2880元。6、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136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玉名都售楼部,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7、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136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东海岸宾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5115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38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8、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金航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诈骗到2860元。9、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813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焕利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后又以借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0000元。10、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2××××9619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宁海县天河温泉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汇钱到户名为黄局云的卡号为×××301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300元。11、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4512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切尔咖啡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12、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家亿足道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360元,后以战友有事借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451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0000元。13、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有意思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360元。14、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康市被害人翁某,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汇钱到卡号为×××5115的银行卡上诈骗到被害人2800元。后还意图以朋友出事急需用钱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15、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7××××9438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富泉足浴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6、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7××××504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金溪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该公司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17、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余江县东方红酒店,冒充是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8137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8、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曾培荣伙同江国和(另案处理)用事先准备好的187××××2793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肯德基老板陈某乙,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其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19、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2793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六号公馆浴场,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0、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58××××8680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红卫电站,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紫阳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800元。22、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云溪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3、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普乐迪KTV,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24、2012年3月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鑫泰酒楼,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5、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九天揽月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5894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6、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高佳庄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950元。27、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罗马风情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28、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蓝山咖啡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的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9、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门里招待所,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30、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共6000元。后还意图以战友出事急需用钱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31、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如家菜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的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但未得逞。32、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武义县福来宾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又以借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往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汇钱诈骗到8000元。33、2012年5月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康市被害人胡某甲,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6000元。34、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0798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嵊州市乾龙茶楼,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战友急需用钱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20000元,但未得逞。35、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金海岸演艺大舞台,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战友急需用钱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36、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0019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中侨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4550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37、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被害人何某,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66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又以战友急需用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往户名为陈强卡号为×××8827的银行卡上汇钱诈骗到5000元。38、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0019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天籁娱乐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并叫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战友急需用钱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8000元,但未得逞。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培荣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曾培荣辩解没有实施指控的第4、10节事实,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4、5、8、10、37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被告人曾培荣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曾培荣有积极退赃意愿。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以来,被告人曾培荣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给各地的店铺、酒店等场所,要求其订购消防杂志或以借钱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533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2762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弋阳县顺天家电中心,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家电中心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9558的银行卡上,诈骗金额共计476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3000元,但未得逞。2、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512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弋阳县名厨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名厨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955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38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3、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浙江省宁海县建新橡塑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橡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476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4、201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扬州胡一刀足浴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足浴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诈骗到2880元。5、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136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玉名都售楼部,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售楼部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6、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1361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东海岸宾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宾馆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5115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38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7、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曾培荣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金航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诈骗到2860元。8、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813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焕利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公司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后又以借钱的名义让公司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0000元。9、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4512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共青城市切尔咖啡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咖啡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680元。10、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家亿足道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足道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360元。后以战友有事借钱的名义让足道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451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0000元。11、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有意思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对方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360元。12、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康市被害人翁某,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翁某汇钱到卡号为×××5115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后还意图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13、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7××××9438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富泉足浴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足浴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4、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7××××504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金溪县雅古轩置业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公司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15、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余江县东方红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8137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6、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曾培荣伙同江国和(另案处理)用事先准备好的187××××2793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肯德基老板陈某乙,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陈某乙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17、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2793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六号公馆浴场,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浴场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8137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8、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58××××8680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红卫电站,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电站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19、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紫阳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大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诈骗到1800元。20、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云溪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对方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7182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1、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普乐迪KTV,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KTV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杨俊华卡号为×××4716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22、2012年3月1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1155手机号码联系江西省婺源县鑫泰酒楼,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楼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3、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九天揽月大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大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陈强卡号为×××5894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4、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高佳庄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950元。25、2012年3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6××××058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罗马风情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刘萍卡号为×××0018的银行卡上,诈骗到5600元。26、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蓝山咖啡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咖啡馆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的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2800元。27、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门里招待所,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招待所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28、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5××××1156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昌正置业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共诈骗到6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5000元,但未得逞。29、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5794****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东阳市如家菜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菜馆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的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但未得逞。30、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武义县福来宾馆,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宾馆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又以借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往户名为孙桂平卡号为×××9116的银行卡汇钱,诈骗到8000元。31、2012年5月9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永康市被害人胡某甲,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胡某甲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6000元。32、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36××××0798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嵊州市乾龙茶楼,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茶楼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330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20000元,但未得逞。33、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金海岸演艺大舞台,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对方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10000元,但未得逞。34、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0019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中侨酒店,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酒店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4550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35、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86852****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被害人何某,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其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669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又以战友急需用钱的名义让其工作人员往户名为陈强卡号为×××8827的银行卡上汇钱,诈骗到5000元。36、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曾培荣用事先准备好的187××××0019手机号码联系浙江省义乌市天籁娱乐有限公司,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参谋要求订购消防杂志,并让公司工作人员汇钱到户名为李俊杰卡号为×××8111的银行卡上,诈骗到3000元。后还意图以借钱的名义再次诈骗8000元,但未得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施某、余某甲、叶某、胡某乙、桂某、陈某甲、鞠某、王某甲、熊某、王某乙、李某甲、翁某、胡某丙、黄某甲、吴某、陈某乙、王某丙、方某、汪某、王某丁、黄某乙、金某、夏某、庄某、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戊、胡某丁、杨某、胡某甲、王某己、余某乙、陆某、何某、章某的陈述,证明被骗的事实经过。2、证人江某、张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曾培荣实施诈骗的事实。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暂住处进行检查后,对相应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4、记事本,证明里面有被告人曾培荣的诈骗记录。5、银行交易详单,证明被告人曾培荣诈骗款项的进账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归案经过。7、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曾培荣的身份。8、被告人曾培荣所作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曾培荣辩解没有实施指控的第4、10节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4、5、8、10、37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指控的第4、10节事实,公诉机关系依据该两节事实中作案手机号码与被告人承认的其他事实的手机号码相同,据以认定该两节事实系曾培荣所为,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对曾培荣的辩解予采信;至于第5、8、37事实,被告人曾培荣对此无异议,并能得到曾培荣亲笔记录的记事本内容的充分印证,足以认定,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信。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曾培荣家属已将人民币145330元交至本院,用于退赔被告人曾培荣的违法所得。另外,被告人曾培荣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也于同年1月11日移送至本院;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此前已随案移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培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培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已积极退赃,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培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曾培荣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5330元,返还相应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曼青人民陪审员  邵佳苗人民陪审员  徐贤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虞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