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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三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建中、刘建华等与张文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中,刘建华,刘建军,刘建民,张文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刘建中。原告刘建华,吉林省辉南县庆阳镇向阳委向阳小区。原告刘建军。原告刘建民。被告张文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中等四人诉被告张文静等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普通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