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银生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生,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会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袁银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41940063。法定代表人:唐广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白云商厦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9776780。法定代表人:张桂荣,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国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银生与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银生的委托代理人周思军,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银生诉称:2010年12月7日,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洪伟与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肥西县官亭镇建设环保节能循环纸浆造纸厂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洪伟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将该项目中的三分之一工程分包给原告。同年12月13日,原告往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账户上汇入保证金100万元。后该项目落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返保证金,被告遂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付清,按月利率3%计息,欠条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现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6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没有实际占用原告的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和原告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系洪伟出具,其为债务人。答辩人已按约定及洪伟要求,汇入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二、原告投入的保证金,属投资行为,无利息的约定,如有利息损失,应由洪伟与其本人承担。三、本案应当追加洪伟和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原告袁银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二、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证明该公司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据三、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该分公司系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设立,为适格当事人;证据四、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单,证明该分公司的机构代码;证据五、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洪伟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据六、建筑工程承包协议,证明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就肥西县官亭镇建设环保节能循环纸浆造纸厂项目签订承包协议的事实,洪伟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之间系职务代理关系;证据七、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签订合同主体的相关情况;证据八、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北门支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袁银生依约向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开立的账户汇入保证金100万元的事实;证据九、欠条一份,证明因分包不成,洪伟代表被告向袁银生出具的返还保证金的欠条,并承诺归还期限及计息的事实;证据十、《合肥晚报》登载的声明一份,证明项目工程落空的事实。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中证据九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欠条系洪伟个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电汇凭证和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袁银生汇入的保证金,当天被告即汇出至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原告袁银生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原告袁银生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双方所举的证据,均予认定。对其中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所举证据九,因欠条系洪伟个人出具,故关于返还保证金的期限及利息的承诺,对两被告不具约束力,故对原告袁银生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请求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合原、被告的举、质证及认证,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系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0年12月7日,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洪伟与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肥西县官亭镇建设环保节能循环纸浆造纸厂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洪伟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将该项目中的三分之一工程分包给原告。同年12月13日,原告往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4×××22)上汇入保证金100万元。当天,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将该款汇出至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庐东支行账号13×××12)。2012年5月24日,肥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在《合肥晚报》上刊登声明一份,内容:“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星科技公司)与我单位于2010年6月29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因宇星科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协议,我单位早已与其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宇星科技公司现在肥西县官亭镇工业聚集区没有任何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该项目落空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返保证金,洪伟于2010年12月19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仅欠到袁银生官亭造纸厂宇星公司项目保证金壹佰万元整,月息3分,此款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付清。欠条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归纳并征得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袁银生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两被告是否应予返还;二、原告袁银生诉请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有无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袁银生与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就工程分包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依约将保证金汇至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账户。后因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宇星科技公司的合同未实际履行,致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终止履行。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理应将其收取的保证金返还给原告袁银生,鉴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的全部民事行为,应由设立机构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由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义务。关于争议焦点二,洪伟向袁银生出具欠条,未经两被告授权,也未予追认,属其个人行为,对两被告不发生效力。双方未对保证金条款约定利息,原告袁银生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其起诉之日起算。综上,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袁银生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的保证金,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袁银生诉请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袁银生履约工程保证金100万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袁银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