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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758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7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