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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宁。委托代理人:魏勇强、廖志松。被告: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昭南。被告: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瑞南。原告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飞凡公司)诉被告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科技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影农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飞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志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纪飞凡公司诉称:2010年1月30日,世纪飞凡公司与众信科技公司就坐落在西湖区三墩镇双桥村蒋家塘26号工程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价款、结算方式、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约定工程总价包含了购买初始会员卡两张(暂定每张价格80000元,实际以开业后市场价格来定),从工程尾款中扣除。但至今,因该装修工程所涉项目仍未实际开业故无法提供约定的初始会员卡。众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昭南也承诺据实结算工程款。2010年5月22日,双方经决算,工程款总价为690000元,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同日,松影农庄出具《补充协议》一份,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但至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尚拖欠工程款211050元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共同支付原告世纪飞凡公司工程款211050元;2、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共同支付原告世纪飞凡公司违约金89548.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的四倍,自2010年8月22日暂计至2012年8月9日,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承担。被告松影农庄、众信科技公司未答辩。原告世纪飞凡公司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装修施工合同》,证明众信科技公司与世纪飞凡公司在2010年1月30日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价款、结算方式、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2、《装饰工程决算清单》,证明世纪飞凡公司与众信科技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进行了装饰工程项目决算,众信科技公司确认工程总价款690000元及未支付尾款292000元。3、《补充协议》,证明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于2010年5月22日确认尚有292000元工程款还未支付,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松影农庄、众信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世纪飞凡公司提供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月30日,世纪飞凡公司(合同乙方)与众信科技公司(合同乙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以包工报料的方式承包施工西湖区三墩镇双桥村蒋家塘26号店面装修工程,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其他事项约定,工程总价包含乙方购买初始会员卡两张(暂定每张80000元,实际以开业后市场价格来定),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合同订立后,世纪飞凡公司依约履行。2010年5月22日,双方经决算,众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昭南及松影农庄在《工程决算清单》确认:“最终装修结算金额为690000元,已付398000元,尚余292000元。”同日,众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昭南及松影农庄出具《补充协议》一份,其上载明:“根据松影农庄(甲方)与世纪飞凡公司(乙方)2010年2月签订的装修合同,乙方已经按照装修合同装修完毕,甲方已经验收合格,其中变更增加项目费用金额为30000元,经双方核算,最终决算金额为690000元。到2010年5月22日甲方已经支付乙方工程款398000元,甲方还应付乙方工程款292000元,经双方协商,甲方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此后,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211050元未付。世纪飞凡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世纪飞凡公司与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订立的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范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有效,讼争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承诺在2010年8月22日之前支付工程余款,但其未按该约定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余款211050元,并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原告世纪飞凡公司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的请求,低于合同约定计付违约金的标准,本院予以准予。被告众信科技公司、松影农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50元,支付违约金89548.50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的四倍,自2010年8月22日暂计至2012年8月9日)。此后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9元,由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松影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世纪飞凡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萧 京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