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玉富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富,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刘玉富,男,1940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苏和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隗龙飞,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