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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54号原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树强,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留阳,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