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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执裁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海明等3人与王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明,张富生,王书琴,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裁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富生,男,193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王书琴,女,193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海明之母。被执行人王辉,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等3人与被执行人王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泌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