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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童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童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童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童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童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