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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0051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田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赵伟国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