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0051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田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赵伟国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