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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罗永洪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042号罪犯罗永洪,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0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8月1日、2007年3月1日、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4)雅刑执字第954号、(2007)雅刑执字第126号、(2008)雅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