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凤刑初字第3号被告人班华卫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华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华卫,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91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华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凤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华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3日19时50分,被告人班华卫驾驶桂M317**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友苏美连由凤山县金牙乡求应屯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逻孟林场路段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苏美连被摔下摩托车,头部撞击到路面上。事故发生后,班华卫向“110”报警、求救。当“120”医生赶到现场时,苏美连已经死亡。经凤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美连系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班华卫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华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班华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班华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班某某、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华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华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班华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救,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班华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华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甘多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