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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中成电器店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中成电器店,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负责人:骆慧清。委托代理人王红标、吴诤。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启兵。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诉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义乌市中成电器店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