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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德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强,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祁县,汉族,中技文化程度,太原化肥厂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2]第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强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俊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马德强以做化工生意为名向被害人姚某借钱,姚某要求其抵押。马德强遂联系做假证的做了一个假房产证,之后在太原市小店区晋宝公寓物业办公室以该假房产证为抵押向姚某借款190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至7月期间,马德强又以做化工生意为名,称以抵押在姚某处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从被害人卫某处借款69000元人民币,并答应给卫某一分的月息。期间马德强连本带息还给被害人23000元。马德强将两次骗得的赃款用于服装生意,全部亏空。被告人马德强辩称,其借了钱一直在还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其向被害人卫某借钱时没有以假房产证做抵押。经审���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马德强以做化工生意为名向被害人姚某借钱,被害人姚某要求其提供抵押,被告人马德强遂联系做假证的制作了一本产权人为其本人、房屋坐落为”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7号12幢4层29号”、面积为124.48平方米的假房产证,之后在太原市小店区晋宝公寓物业办公室被告人马德强以该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姚某借款190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马德强又以做化工生意为名,称以抵押在被害人姚某处的房产证做为抵押,从被害人卫某处借款69000元人民币,并承诺给被害人卫某一分的月息。期间被告人马德强连本带息还给被害人卫某23000元。被告人马德强将两次骗得的赃款用于服装生意。经太原市房产产权登记中心证明,被告人马德强抵押所用的房产证系伪造证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证实,2012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德强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酷网网吧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姚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月18日10时许,我认识的一名叫马德强的人因做生意向我借钱,当时马德强要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于是我在晋宝公寓物业处陆续借给其190000元现金,当时他把一本房产证给了我,房产的地址是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7号,面积124.48平米,马德强称半年后还钱,我看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是他,就没有怀疑,过了半年后,马德强并未还钱,我就和公司同事卫某于2012年7月27日一起去找马德强让他还钱,当时马德强以单位没有结算为由推脱,并愿意给我和卫某写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是长风街以南的化工宿舍7号楼2单元4层8号的房产为抵押,并将还钱日期推迟到2012年7月30日,如果到期未还,房产则由我和卫某处置。可是之后马德强还是迟迟没有还钱,我和卫某产生怀疑,于是8月底的一天我拿着马德强给我的房产证到房地局鉴定,结果发现这张房产证是假的,才意识到被马德强骗了,于是我们去找马德强,马德强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称”肯定还我们钱”,直到10月22日最后一次见马德强,他还是找理由还不了钱。马德强在向卫某借钱时提出用抵押在我这里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的事情我知道,他和我说过这件事。3、被害人卫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5月6日下午,马德强找到我称要做生意,需要钱,拿的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而且有房产证,我当时听有房产证,就放心了,于是就借给了马德强72500元,马德强承诺于2012年7月25日还我钱,之后便走了。到了2012年7月25日我开始找马德强要钱,马德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后来我和姚某让他给我们写了一个保证书,到了8月份,我觉得事情不太对,于是便去房地局确认马德强的这张房产证,经房地局鉴定后发现这张房产证是假的。他借钱的时候没有给打欠条,事后我们一直找马德强要求,他才给我们两个人写了一个保证书。具体内容为”本人马德强因做生意,于元月18日向姚某借人民币190000元整,于5月6日借卫某72500元整,本应于2012年7月25日还清,现未能还清,推迟至2012年7月30日将钱还清,如到期未还,本人愿以长风街以南太化宿舍7号楼2单元4层8号房产作为抵押,由债权人姚某、卫某处置,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刚开始他问我们借钱的时候拿着房产证,我们见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本人的我就放心了,没有看房产证的具体内容。后来马德强一直没有还钱,但是他承诺如果不还钱,就拿押在我们手里的房产证的这套房子给我们抵押,于是我们让他写了��个保证书,但是没有留意写的是什么地方,后来才发现地址不相符。在他给我打了保证书以后,陆陆续续的还了我一共23000元(包括利息),现在连本带利一共还欠我54000元,直到我报警时,马德强一直认可54000元的欠款。2012年5月6日马德强问我借了本金是59000元,6月底7月初的一天以做生意为名问我借了10000元本金,本金总共69000元,包括利息在内一共是72500元。马德强向我借的59000元和10000元都说有抵押在姚某那里的房产证做抵押,他向我借钱我觉得有点多,便提出每月给一分的利息,马德强答应了。当时马德强找我借钱时,和我说要拿他的一套房产证作为抵押,并告诉我房产证在姚某那里抵押的,姚某和我平时都在一起,我知道他拿着马德强抵押给他的房产证,马德强在向我借钱时,我也专门看过这个房产证,确定这套房产同时抵押给我们两人,还不了钱,我们将���套房产卖出去后抵消了我们两人的欠款,我才将钱借给的马德强。因为他先向姚某借的钱,房产证一直在姚某那里放的,我确定有这个房产后就又让姚某拿着,我平时都和姚某在一起,所以放心。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所有权人为马德强、房屋坐落为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7号的房屋产权证的外观特征及被扣押的情况。5、被告人马德强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的保证书证实,本人马德强,因做生意于元月18日向姚某借人民币19万元整,于5月6日向卫某借人民币72500元整,本应于2012年7月25日还清,因未能还清,推迟至2012年7月30日12时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本人愿以长风街以南太化宿舍7号楼2单元4层8号房产作为抵押,由债权人姚某、卫某处置,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6、太原市房产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房权证号为并字第XX**号,产权人为马德强,房屋坐落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段77号12幢4层29号,面积124.28平方米,填发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的房产证系伪造证件。7、被告人马德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份的一天,我找到姚某以做生意为名向姚某借钱,当时姚某和我说需要拿东西作抵押,于是我便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给了姚某作为抵押,之后我在姚某的办公室内向姚某借了190000元人民币,并将我做的假房产证给了姚某。假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是我的名字,房屋地址是小店区滨河路东路南段77号12幢29号,房屋所在层数为四层,房屋面积为124.48平米。我是在王村附近电线杆上看见有做假证的电话,通过电话给做假证的人联系,让对方给我做的这个假房产证。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找到卫某以做生意为名向他借钱,2012年5月6日在南内环街营盘派出所马路对面的中国银行内,卫���借给了我50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我陆陆续续从卫某处借了9000元钱。我当时答应2012年7月25日将卫某的钱还清。我向卫某借钱时没有说拿抵押在姚某处的房产证做抵押,我不清楚卫某是否知道我之前在姚某处抵押房产证借钱的事,到了2012年7月25日的时候,我没有将借卫某的钱全部还清,当天,卫某和姚某一起找到我,让我给他们写一个保证书,内容大概为”我在2102年1月18日向姚某借了人民币190000元,2012年5月6日向卫某借了人民币72500元,如到2012年7月30日12时前未能还清,愿将长风街以南太化宿舍7号楼2单元4层8号房产作为抵押,由姚某、卫某处置,所产生后果由我本人承担”。保证书上写的借了卫某72500元是因为借钱的时候我答应给卫某一定的利息,具体怎么给利息我记不清了,我没有保证书上所写的房产,保证书指的房产和我假房产证上的房产是一��事,我保证书上写的地址和假房产证上的地址不符,是因为当时房产证押在姚某那里,后来写保证书的时候想不起来具体地址,就随便编了一个地址。写完保证书以后我还过卫某23000元,现在还欠他54000元,这是我们两个人共同认可的数字。我和姚某、卫某借钱当时说是要做化工生意。我借的钱都做服装生意赔了。8、被告人马德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马德强无前科劣迹。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德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及其向被害人卫某借款时并未以假房产证做抵押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德强以伪造���房产证虚构其拥有房产的事实,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向二被害人借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向被害人卫某借款时以假房产证做抵押的事实有被害人卫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以及被告人马德强向被害人姚某、卫某提供的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德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玲 微信公众号“”